品信常見案例解說(二)【追討債務篇】
品信法律事務所 • 2022 Mar 29

人難免會有借貸需求的時候,如果不慎遇到欠錢不還的狀況,可以用什麼法律途徑來追討呢❓
我們整理了幾種通常的狀況給大家參考,製作成【追討債務】流程簡表,協助民眾了解關於後續的程序
一、有票據(本票、支票)
此情境較為單純,債權人只須聲請本票裁定,獲法院核發後,持該執行名義(即本票裁定)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即可向債務人追討債務。
二、無票據
1. 知悉債務人地址
(1) 聲請支付命令
(2) 若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天內聲明異議,法院則會核發確定證明書
(3) 此時債權人可持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
(4) 反之,若債務人於期限內聲明異議,則視為起訴,而進入訴訟程序
2. 不知悉債務人地址
(1) 債權人應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
(2) 若法院審理後,獲勝訴、部分勝訴判決,則債權人可持執行名義(判決書)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
三、有抵押物
若債權人有抵押物,則得直接聲請拍賣抵押物,法院會核發拍賣抵押物裁定,債權人可持執行名義(拍賣抵押物裁定)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
總而言之,若債務人欠錢不還,債權人皆需持相關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才能順利討回屬於自己的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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